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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稅優惠報您知!自住房地重購適用房地合一稅退稅或扣抵之規定

【節稅攻略】自住房地重購退稅:房地合一稅如何合法「扣抵」或「退還」?

 
為減輕民眾換屋的租稅負擔,所得稅法明定「重購自住房地」的租稅優惠。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,只要符合特定要件,皆可按比例申請退稅或扣抵。

誰符合申請資格?

● 時間要件

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「移轉登記時間」必須在 2 年內

● 自住認定

個人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需於該兩處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

● 用途限制

該房地需無出租、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

※ 專業提醒: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,由他方名義重購者,亦可適用此優惠。

實算案例:我能退多少錢?

假設甲君出售 A 屋獲利,已繳納房地合一稅 60 萬元
  • 出售價格:2,000 萬元
  • 重購價格:1,800 萬元
退稅計算: 60 萬 × (1,800 萬 / 2,000 萬) = 退稅 54 萬元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,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,保障自住需求,明定重購自住房地之相關租稅優惠。

該局指出,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,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,重購自住房地者,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,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,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。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,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,於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,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,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。易言之,個人重購自住房地,無論是「先賣後買」,或是「先買後賣」,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,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,就已(應)繳納稅款範圍內,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,係以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,且該等房屋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始符合適用要件。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,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,亦得適用。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於106年1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,107年8月以2,000萬元出售,並繳納房地合一稅60萬元;嗣又於108年10月以1,800萬元買進B屋並設籍居住,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,且都設籍居住,如兩屋均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54萬元〔已繳納稅額60萬元×(重購價額1,800萬元÷出售價額2,000萬元)〕。

內容參考來源: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/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

※ 重購退稅後 5 年內,新房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,否則將追繳原退還稅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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